出生年份
1954
学历
博士
个人小传
1.1978.2-1982.2在厦门大学经济系学习,1982年2月毕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1983年8月-1984年1月,于吉林大学法律系“国家教委经济法师资班”进修学习;
3.1985年10月-1990年5月,于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大学国际经济系学习,1990年5月毕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4.1999年8月-2000年7月美国富布赖特学者,于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哈佛法学院访问、进修。
主要讲授课程
金融法
美国金融法
法律的经济学分析
西方经济学
主要学术观点
经济法是调整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其他各方主体在各类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有:
1.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2.国家在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3.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4.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资产的投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5.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践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研究理念和特点
慎思、笃行、崇实、求真
承担项目
《外商投资的社会经济效益评价》,国家社科基金八五项目
《银企关系及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福建省社科基金十五规划重点项目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保障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第一批研究项目,2001-2004年度
《金融创新的基础法律保障研究》,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第一期项目,2002年度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保障研究》,福建省高等学校社科研究课题,2002年度
《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理论与新兴问题研究》,司法部2002年度部级科研项目
《美国银行法研究》,美国富布赖特基金会项目,1999-2003年度
主要著作
个人独著 1部,合著8部,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或参与国家级、部省级科研课题10项;科研成果先后获“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国家首届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和“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主要论文
《论资产证券化的若干基本问题》,《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第2期
《再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现代法学》,1998年第7期
《论经济特区的重新规范》,《经济研究》,1997年第5期
《国际经济与国际经济法》,《厦门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论国民待遇原则及中国外资法的完善》,《金融研究》,1995年第7期
主要社会兼职
厦门大学校长
厦门市社科联主席
福建省社科联副主席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